亞利桑那州Phoenix - 亞利桑那舊州府大樓 (Arizona State Capitol) - 三樓展區 - 亞利桑那州的誕生與民主國家人民權利的討論

接著來到三樓。三樓兩翼曾經是參、眾兩院的各委員會辦公室,北翼盡頭是舊眾議院,南翼盡頭則是舊參議院。此外,圓頂大廳的東側是之前的州最高法院。

1901年就州府大樓完工時,當時還是領地的亞利桑那共有12名上議院(參議院)議員以及24名下議院(眾議院)議員;1912年成為州後,變成19名參議員以及35名眾議員;如今則有30名參議員與60名眾議員。亞利桑那州的議會選區規畫很簡單,總共有30個選區,每個選區選出一名參議員與兩名眾議員。參、眾議員的任期皆為兩年,可連當4任(共8年),之後必須中止一任,才能再選。

如今舊參議院不對一般遊客開放,僅作為租借場地,供人舉行會議、教學、或是特別活動等。舊眾議院則被恢復成1910年制憲會議時的模樣,還特地把以前放在州長辦公室的杭特州長假人放在議長台上,因為杭特正是當年憲法會議的主席。


舊眾議院


三樓的展廳主要在介紹亞利桑那如何成為美國的一州。

西班牙人大約在16世紀初來到此地勘探,並對當地的原住民進行傳教,但由於此地自然環境惡劣以及生產力不發達,所以雖然名義上是西班牙的殖民地,屬於上加利福尼亞省的一部份,但並沒有獲得重視。1821年,墨西哥脫離西班牙獨立,亞利桑那地區也成為墨西哥的一部份,墨西哥因為擔心無法守住這片土地,所以大力吸引移民,並設置新墨西哥和加利福尼亞兩個殖民省份,亞利桑那東部屬於新墨西哥,西部屬於加利福尼亞。

1846年,美墨戰爭爆發,兩年後墨西哥戰敗,雙方簽署了《瓜達露佩 – 伊達爾戈條約(英語:Treaty of Guadalupe Hidalgo,西班牙語:Tratado de Guadalupe Hidalgo)》,墨西哥被迫向美國「出售」了大量領土,包括了今天的加州、內華達、猶他、新墨西哥的全部地區,以及科羅拉多、亞利桑那、堪薩斯、和懷俄明的部分地區。這裡面除了加州直接加入聯邦成為一州之外,其餘的土地在1850年分別建立了兩個領地,即猶他領地與新墨西哥領地。1854年,美國政府以計畫修建鐵路為由,用1500萬美元的價格向墨西哥購買了土桑及其以南的土地,史稱「蓋茲登購地(Gadsden Purchase)」,亞利桑那的南部邊界就此確定。

在繼續講下去之前,我想先跟大家普及一個知識,就是美國的「領地(Territory)」與「州(State)」的差別。眾所皆知,美國目前有50個州,但可能很多人不知道,除了50個州以外,美國還有14個領地,其中5個長期有人居住,包括美屬薩摩亞(American Samoa)、關島(Guam)、北馬里亞納群島(Northern Mariana Islands、波多黎各(Puerto Rico)、以及維京群島(US Virgin Islands)。那麼到底什麼是州?什麼又是領地?

美國這個國家,是由東海岸的13個英屬殖民地聯合起來,推翻英國統治後共同組成。在1787年憲法制定時,只有這13個殖民地被認定為「州」,不只擁有自己的政治體制,而且在這個新誕生的合眾國中擁有發言權,是這個新興國家政治體制的基礎。憲法第四章第三節指出:「國會可以准許新州加入聯邦,但不得在其它州的境內建立新州。未經相關州議會和國會許可,不可通過合併兩州或更多州,或合併幾個州的一部分成立新州。」這段法規基本表明了國會可以批准新的州成立,也說明了不能在影響既有州的權利下成立新州,但卻沒有說明該如何成立。

但其實這才是憲法該有的模樣。憲法身為國家根本大法,它要指出的只是一個國家的立國原則以及運作大綱,而不是一本又臭又長、難以讀懂的SOP。美國憲法全篇只有4,379個字,用字簡單,一般老百姓只要不是文盲都能讀懂。如此的透明化也間接制衡了菁英階層意圖操弄百姓的不軌想法。

事實上美國對於新州成立的準則早已有跡可循。

1780年以前,若干州稱其擁有西北地方的大地。如維吉尼亞當時認為肯塔基是其延伸,康乃狄克則認為今天的克利夫蘭地區是其西部儲備地。但與西部土地之間沒有陸路通道的州(如馬里蘭)則拒絕在其他州放棄對新地區的擁有權之前通過《邦聯條例(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因為如果其他州獲得過多土地和資源,就能夠容納更多人口,未來極有可能以人口和資源優勢占據上風,進而侵害其它州的利益。在經過商討讓步之下,那些州放棄了對新地區的所有權,並將其轉移給聯邦政府,這塊土地被稱之為《西北領地(Northwest Territory)》。


1782至1802年13州讓地圖,取自Google


1783年獨立戰爭結束時,需要有具體措施來規範西北領地墾殖和畫分。於是由傑佛遜起草、邦聯議會通過了《1784年法令》,把西北地方畫分為若干個自治區,並規定各區人口達2萬人時可派一名代表至中央,人口達到與當時人口最少的州相等時可設立新州。

《1785年法令》規定了精確測量及系統畫分西北地方土地的辦法。1787年7月13日通過的《西北土地法令(Northwest Ordinance)》奠定了西北地方建立政府和建州加入聯邦的基礎。依據這項法令,每區由邦聯議會任命總督和法官治理,到成年的自由男子人口達5千人時,可成為準州,自行組織代表制議會,各準州人口達6萬人時可成為聯邦的一州。《西北土地法令》確立了聯邦政府的主權地位並可以通過吸收新建州而不是擴展現有州的方式進行擴張。

在美國19世紀的領土大擴張時期,便是遵循這些法令在新取得的土地上建立了數個「領地」。這些領地大都是「已通過組織法的建制領地(Organized incorporated territories of the United States)」,具有一定的自治權。

美國領地主要有兩種區分方式:建制(Incorporated)與非建制(Unincorporated),以及組織(Organized)與非組織(Unorganized)。建制代表美國憲法所有條文適用於該領地,相反來說,非建制就是僅有部分憲法條文適用於該領地。換句話說,也可以說該領地居民不具備所有憲法所賦予的權利。組織領地為國會承認且有確立的行政組織管理,非組織領地則無。但即使組織領地可以擁有自己的議會、行政、以及司法系統,享有一定程度的地方自治,但本身沒有憲法,而且最終決議權還是在聯邦政府手中。另一方面,領地在國會眾議院中可以有代表(Delegate),但這些代表不能投票;在參議院中則完全沒有發言權,因此跟擁有憲法,具有高度自治性的州還是有很大差別。基於這些原因,當領地滿足了成為州的條件後,通常會積極遊說國會,取得召開憲法會議制憲的權利,將身分轉變為州。

我們可以簡單這麼理解,領地就像是中國人所認知的地方政府,雖然有一定的自治權,但地位低於聯邦,且受聯邦管轄。而州則高度自治,擁有不低於聯邦的權利。這也是美國的州被稱之為State而非Province的原因。Province指的是一個國家中的行政劃分區域,而State則是由一個區域的人民組織起來的政府系統。因此,中國人常說美國的州(State)相當於中國或歐洲的省(Province),是對美國政治系統的完全無知,也難怪會被巴.歐氏自由派那些所謂的菁英玩弄於股掌之中。

自1850年開始,新墨西哥領地就一直希望能轉變身分成為州,但它一來因為反對蓄奴的立場,遭到南方各州的反對,二來鐵路建設者也不希望新墨西哥變成有高度自治權的州,認為這樣會讓鐵路建造更加困難。南北戰爭期間(1863年),亞利桑那從新墨西哥領地中拆分出來,單獨設置領地(但北軍跟南軍對兩個領地的劃分方式認知不同,詳見下圖,取自Google)戰後,包括今天拉斯維加斯在內的西北部三角形土地被分給了內華達領地。


南北兩軍所認知的亞利桑那與新墨西哥領地


1906年,新墨西哥領地提出和相鄰的亞利桑那領地合併申請,成為單一的亞利桑那州。這個提案在兩個領地內進行了公投。新墨西哥領地中有26,195人贊成,14,735人反對,比例為64%對36%;亞利桑那領地中有3,141人贊成,16,265人反對,比例是16.2%對83.8%。兩地總票數為29,336票贊成合併,31,000票反對,因此未能獲得通過。為什麼亞利桑那領地的人如此反對這個提案?據導覽的說法,雖然新州的名字是亞利桑那州,但因為新墨西哥人口較多,所以州府要設在聖塔菲(Santa Fe),而非鳳凰城。換句話說,亞利桑那就是有了面子,但丟了裡子。


1906年兩領地合併變州提案的投票結果


1910年6月20日,美國國會通過《1910年授權法(1910 Enabling Act)》,終於同意了亞利桑那跟新墨西哥兩個領地的轉換申請。兩個領地接下來要做的事情就是召開憲法會議。在亞利桑那,52名代表被從12個縣推舉出來,前往鳳凰城。另一方面,《1910年授權法》同時也授予了美國總統對兩個領地轉換身分的最終同意權,此舉造成亞利桑那之後與塔虎脫總統(William Howard Taft)的鬥爭。

亞利桑那憲法會議在1910年12月9日完成制憲,並將憲法上交國會審核。亞利桑那州憲法共有30章,其中第8章是關於公職人員的罷免與彈劾,也是造成塔虎脫總統跟該州產生爭執的主要原因。

亞利桑那州憲法准許民眾罷免不適任的公職人員,包括法官,而塔虎脫總統曾任最高法院大法官,認為法官有政治超然性,不能被民意所操控,所以不應被以任何形式罷免。這個論點跟美國現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茲(John Glover Roberts, Jr.)在馬斯克推動罷免華盛頓特區首席法官「詹姆斯.伯斯伯格(James E. Boasberg)」事件上所表達的態度一致,即法官如果能被罷免,勢必會對其在判決上造成影響,嚴重傷害司法獨立性。從此來看,我們不難發現一個定理,即「所有人都認為法律與規則是為別人而訂,自己應超然於外,差別只在於你是否有權有勢,可以把這種想法付諸現實。


塔虎脫總統反對罷免法官的立場


為什麼所有人都覺得自己應該超然於外?很簡單,因為沒有人覺得自己是壞人,是需要被管教、限制、懲罰的人。也沒有人覺得自己會犯錯,即使最後被證明有錯,那也是外力所造成,不是自己的問題。因此,我們才需要一套以自然法則為基礎,放諸四海皆準的法律,來規範「每一個人」的行為。而當人們普遍認為某些有權有勢的人應該凌駕於法律規範之上時,黑暗時代也就無可避免地開始了。

這個問題的延伸我放到最後再談,先繼續把亞利桑那州的故事說完。1911年7月11日,亞利桑那領地收到聯邦的回應,稱「塔虎脫總統不會同意任何允許人民罷免法官的地區成為美國的一州,他將對此提案行使否決權」。奧克拉荷馬州聯邦參議員羅伯特.歐文斯(Robert L. Owens)建議亞利桑那將罷免法官的條款從州憲法中移除,以便入州提案獲得通過。亞利桑那憲法會議決定接受這建議,遂將罷免法官的條款從州憲法中移除,終於在1912年2月14日正式成為美國的一州,比同時提出申請的新墨西哥晚了一個多月。


通知亞利桑那塔虎脫總統將行使否決權的電報


亞利桑那成為州之後,得到了專屬於州的權利──修改州憲法。於是,就在它獲准成為州的8個月後,立刻進行了第一次憲法修正,將罷免法官條款放回憲法中。修改後的憲法需要州長同意才能生效,而大家還記得亞利桑那州的第一任州長是誰嗎?喬治.杭特。是的,就是憲法會議的主席。所以該修正案立刻獲得通過,亞利桑那州的民眾至今仍可對法官進行罷免。


亞利桑那州將罷免法官的條款放回州憲法中


回到之前的話題,也就是「所有人都認為法律與規則是為別人而訂,自己應超然於外」這個問題的延伸。在參觀亞利桑那舊州府大樓後,老婆問了我一個問題:「人們應該有權利罷免法官嗎?」對此,我回問了她一個問題:「你覺得憲法有賦予人民罷免權嗎?」

我相信絕大多數的美國人會說有,而中國人應該百分之百會說有。因為「民主國家」就是以民為主,那人民當然應該有選出民意代表的選舉權,以及移除不適任民意代表的罷免權。但是,如果你曾經讀過美國那本4,379字的憲法,或是加上27條修正案共7,591個字,會發現裡面根本就沒有提到罷免權,因為這是一個人民絕對不應該擁有的權利。

為什麼人民不應該擁有罷免權?很簡單,因為民主社會是「多數決」,那在罷免這個問題上,怎麼樣才算是多數?

一般來說,罷免的投票率會低於正式選舉,因為大部分國家選舉並不放假,尤其在早期社會,投票是一件非常辛苦的事情。許多中間選民或是獲勝那方的支持者會覺得沒有理由特地再花時間出來投票,但想罷免的一方會盡可能傾巢而出。假設一個城市有100萬選民,投票率6成,假設勝者高票當選,得到超過60%選票,也就是36萬票,那在兩人對選的情況下,另一方就是24萬票。但在罷免選舉中,可能投票率只剩4成,也就是40萬人出來投票。於是,一個原本得到36萬票的政治人物卻可以被20萬零一票罷免,而對方原本就有超過20萬零一票,所以只要有8成3的對手支持者出來支持罷免,原本高票當選的候選人就會下台,這合理嗎?這也正是台灣近幾個月所有罷免亂象的主要原因。

那假設說罷免投票率要跟正式選舉投票率一樣,罷免才有效,那堅持反對罷免的一方只要不出來投票就贏了,如此一來,罷免不就是罷寂寞的嗎?勞民傷財很有趣嗎?所以說,罷免就是民粹主義的開端,是老百姓可以不對自己投出的選票負責,政客及其支持者可以拒絕認輸的亂源,因此美國建國先父很明確地將它扼殺在搖籃之中。

有人問,那如果選出不合格的民意代表,老百姓就束手無策,只能認命了嗎?這個問題本身就充滿了極權主義的思維。首先,何謂不合格的民意代表?是指他犯罪了,還是不合你心意?如果這個人犯了罪,那憲法中有一套完整的彈劾機制。如果沒犯罪,只是不合你心意,而他選上了,就表示你是少數,應該認輸,這就是民主。你之所以會問出上述問題,很明顯是認為自己代表多數,卻無法撼動某些政治人物的地位,這就是赤裸裸的極權思維,因為在健康的民主國家中,這種事情不會發生

那種整天高喊「Not My President」的人,為什麼我總用「奶狗」稱呼他們?因為他們根本就不配做民主世界中的人,就只是條跟著吼叫的狗。我從本世紀初開始,始終就沒覺得馬總統是合格的美國總統,但他選上了,他就是我的總統,就算我不高興,也得接受這個事實,因為他得到了多數支持。這就是民主國家中身為一個人的基本條件,也是我自始至終無法將「Not My President」或是「How Dare You」當人看的原因。

「Not My President」又會說了:「那民眾就不能換掉不代表我意見的民意代表嗎?」答案是:「當然不能!」民意代表所代表的是多數人的意見,不是「你的意見」說起來,你是什麼東西?全世界的人都得代表你的意見?

但是你當然有發表自己意見的自由,那就是「選票」。如果你覺得這個民意代表不能代表你的意見,在民主國家中的應對方式非常簡單──投他倒票。憲法規定民意代表有「任期」,就是為了當民眾發現某些民意代表不甚滿意時,在他任期結束後不再選他,所以怎麼能說民眾束手無策呢?那如果這個民意代表一直選上呢?只要不是靠作弊,靠半夜的神奇曲線,那就代表他受大多數民眾青睞,也代表他代表了多數人的意見,如果你這個少數人不滿意這種結果,就只能選擇離開。今天的加州不就是這樣嗎?而如果他能創造出半夜的神奇曲線,這已經是個不健康的民主國家了,那麼人民就算有罷免權又能奈他何?

那如果針對「法官」這種非民選的官員,如果感覺他不適任,又該怎麼處理呢?首先,還是回到有沒有犯罪這個問題上。有犯罪,法官一樣可以被彈劾下台。那如果沒犯罪呢?很不幸的,由於人民已經將權力交付給了民意代表,讓他們替我們選出這些法官,所以我們無法──也不應該有權力──直接讓這些法官滾蛋。但我們有權力讓選出這些不適任法官的民意代表滾蛋啊。如果這些民意代表一意孤行地選出這種混帳法官,那我們下次選舉讓這些民意代表下台就好了,不是嗎?而這些民意代表為了不下台,自然會想辦法去控制那些法官,畢竟他們手上可以制衡法官的工具太多了,這也正是「三權分立」、「彼此監督」最核心的重點,不是嗎?人們究竟是要多麼愚蠢,才會連這種最簡單的道理,建國先父絞盡腦汁想出來幫我們保有民主自由的簡單道理,都看不懂呢?

這又牽扯到我討厭「Not My President」的另一個原因。

「Not My President」這個族群,在加州竟然會用公投通過《36號提案》,也就是恢復特定重罪以及加強懲罰的提案,但同時卻又把票投給4年前在選民明確反對「零保釋金」的《25號提案》後,卻執意執行零保釋金的同一批議員。我想請問:「你們是腦殘嗎?你們真的是人嗎?」你們投票告訴這些民代「我不要你這麼做」,而他們的回應是:「老子/老娘/在魔法世界可以隨便轉換老子老娘的我就是要這麼做!怎樣?」而你對此的回應是:「我告訴過你喔,不要這麼做喔(25號提案),我現在把票投給你,但再警告你一次喔(36號提案)!」這還真有馬總統的談判風範,果然是他養的狗。

所以正是因為有了「罷免」、「創制」、與「複決」,使得原本很簡單的民主共和體制,變得亂七八糟,不堪入目。民眾因為得到太多權利,不知道該怎麼使用,於是自己腦補出了一套個人的「制衡」機制,也就是我議員投一邊,法案投另一邊,孰不知這根本就沒有達到制衡效果,只是被人利用,蠢鈍如豬,但自我感覺良好。

我常告訴熟悉的朋友,美國人民從來沒有巴.歐氏自由派胡吹亂造的那些五花八門的權利,沒有「不挨餓的權利」,沒有「開豪車的權利」,沒有「乾淨空氣的權利」,沒有「免費醫保的權利」,沒有「免費教育的權利」,沒有「趕走我不喜歡的人的權利」,更沒有「世界應該給我一切我想要的權利」。美國自建國起,人民就只有3種權利,即「生命」、「自由」、以及「追求幸福」的權利。這3種權利不是政府賦予人民的東西,因為政府本身什麼都沒有,它的一切都是人民託付給它的,怎麼可能有東西給人?這3種權利由上天賦予人民,所以稱之為天賦權利,跟人或是政府都沒關係,所以也沒有任何人或是政府可以將其剝奪。

這3種權利衍伸自18世紀英國法學家「威廉.布萊克斯通(William Blackstone)」所提出的人的3樣天賦權利──人身安全(生命)、個人自由(自由)、以及個人財產(追求幸福)。由於民眾只有這3種天賦權利,剩下的都要自己去爭取,所以每當他們想要看似免費地從政府手中獲得什麼時,都是在拿這3種權利作為交換,因為這是他們手中僅有的籌碼。因此,每當民眾從巴.歐氏自由派手中拿到甜頭時,其實就是在出賣自己手中擁有的生命、自由、以及追求幸福等權利。我們這幾年從馬二世手中得到的「免還支票」、「在家上班」、「不用還學生貸款」等甜頭,不正是用高犯罪率(生命)、行動限制(自由)、以及各種稅率的不斷增加(追求幸福)交換出來的嗎?


亞利桑那州新州參議院
亞利桑那州新州眾議院


就這樣,我們結束了亞利桑那舊州府大樓的參觀。離開前,我們去禮品店蓋了紀念印章,我順便買了一些跟感恩列車有關的紀念品,以及一個亞利桑那州徽的西裝外套領針(Lapel Pin)


感恩列車紀念明信片
感恩列車75周年聖誕吊飾
亞利桑那州徽領針


西裝外套領針這個東西在美國社會很有人氣,在華人圈則不太被重視。它起源於 19 世紀,最早是為了傳達一個人所參與的組織、某種方面的成就、以及軍事上的榮譽等,算是一種簡易的符號學。 隨著時間的推移,它逐漸變成了一種流行精品,因其設計、工藝和歷史意義而受到人們推崇。收藏家們喜愛它們的多樣性、獨特性以及其所蘊含的故事,將每一枚領針變成一件可穿戴的藝術品,以微型形式保存著精采瞬間和珍貴回憶。

相對於男性的西裝外套領針,女性的胸針則起源於穿搭,但隨著時間推移,有些被賦予了跟領針相同的意義。對此,我非常推薦前國務卿瑪德琳.歐布萊特(Madeleine Jana Korbel Albright)的著作《讀懂我的胸針(Read My Pins: Stories from a Diplomat's Jewel Box)》。也許,只是也許,可以幫助我們在與西方社會交流與談判時,從中看出對方想表達的隱喻,進而找到共通話題,而不是只會看名車、名錶、鑽戒等事物,聊天也只會聊「結婚了沒」、「生小孩了沒」、「買房了沒」、「賺多少錢」這種非常侵犯人隱私權的話題。


歐布萊特著作:讀懂我的胸針


本篇遊記完成於4/8/2025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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